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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折
調解之后再起訴訟
從宋德祥2006年通過書信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開始算起,到現(xiàn)在已歷時近9年。
最初,宋德祥直接給相關部門和喬羽本人寫信,希望改正錯誤署名,但是沒有得到回復。
2011年6月,在中國文聯(lián)為紀念建黨90周年舉辦的“喬羽作品演唱會”上,喬羽親自出席,晚會上演出的《山歌好比春江水》仍署名喬羽作詞,此舉讓幾位廣西作者下定了以法律手段維權的決心。
2012年8月,歌舞劇《劉三姐》6位改編執(zhí)筆人中的宋德祥、江波,以及鄭天健之子鄭金通、卞璟的外孫農杰,共同起訴喬羽侵害《山歌好比春江水》署名權。2013年7月,此案第一次在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。開庭前,審判員基于原告、被告雙方均有調解的意愿,先進行調解。
在調解當中,喬羽方面表現(xiàn)出極大誠意,其委托代理人當庭表示,喬羽始終不認為《山歌好比春江水》是自己的作品,并代表喬羽對在庭的廣西藝術家表示敬意。
在對一些相關事宜和協(xié)議的措辭進行商討后,原告、被告達成調解協(xié)議。協(xié)議主要內容為:喬羽、雷蕾(雷振邦之女)在各大媒體上刊登聲明,并給中央電視臺和廣西電視臺發(fā)函告知聲明內容:一.《山歌好比春江水》不是喬羽、雷振邦創(chuàng)作的;二.在《山歌好比春江水》上署名作詞喬羽、作曲雷振邦均為誤署,應予更正;三.喬羽對長期以來署名錯誤給原創(chuàng)作者造成的損害感到不安……
既然達成了調解協(xié)議,原告一方為何在時隔半年后再次提起訴訟呢?
原告代理人何振強表示:“原告雖然表示同意與喬羽和解,但是對喬羽拒不認錯的態(tài)度始終不滿。對于侵權一事,喬羽拒不道歉,甚至連歉意都不愿意表示,僅僅在聲明中表示感到‘不安’,這完全是一種居高臨下的憐憫,態(tài)度非常傲慢?!币虼耍麄儧Q心推翻調解協(xié)議,將維權進行到底。
焦點
歌舞劇作者是否有歌曲署名權
在2月5日的庭審當中,已年過八旬的宋德祥、江波出現(xiàn)在原告席上。在旁聽席中,還坐著一位白發(fā)蒼蒼的老者——當年彩調劇《劉三姐》創(chuàng)作組中的包玉堂也聞訊而來,在他心中,還有另一樁心事未了:1999年,彩調劇《劉三姐》的作者也曾狀告喬羽侵權,認為他擔任編劇的電影《劉三姐》剽竊了彩調劇《劉三姐》,此案最終不了了之。
庭審當中,原告重申了自己的主張,核心內容即“判令確認被告喬羽故意侵犯歌曲《山歌好比春江水》作者署名權的事實,并責令被告喬羽立即停止對原告改編的歌曲《山歌好比春江水》署名權的侵害”。
被告的代理律師這次并沒有“向在庭的廣西藝術家表示敬意”,但再次表示了喬羽“始終不認為《山歌好比春江水》是自己的作品”。針對原告提出的侵權責任,代理律師稱必須解決“誰侵權,侵了誰的權”這一關鍵問題。被告一方認為,《山歌好比春江水》署名錯誤造成侵權,責任并不在喬羽,而是第三方誤署;而且他們認為,原告只擁有歌舞劇《劉三姐》“劇本改編執(zhí)筆人署名權”,并非歌曲《山歌好比春江水》的署名權,因此即使侵權事實存在,也并非侵害了原告的權利。
原告方出示證據(jù)表明,2000年,自治區(qū)文化廳和自治區(qū)版權局聯(lián)合發(fā)布“關于確認歌舞劇《劉三姐》劇本改編執(zhí)筆人署名權的公告”,自治區(qū)文化廳與鄭天健、卞璟、江波、宋德祥、田明、古笛簽訂協(xié)議書,正式確認以上6人享有歌舞劇《劉三姐》劇本改編執(zhí)筆人署名權。認為《山歌好比春江水》作為劇本的一部分,署名權由此也得以確定。
對法庭辯論當中,雙方幾經(jīng)交鋒。原告律師說:“好比我有一棟房子,你把我房子里的窗戶拆走拿到你家里,說我對這窗戶沒有擁有權,這是非?;闹嚨??!?/p>
而被告律師則從歌舞劇與彩調劇的關系提出質疑,認為《山歌好比春江水》出于彩調劇而并非歌舞劇原創(chuàng),兩者的區(qū)別僅在于“紅河水”與“春江水”二字之差。“比如李白的詩《早發(fā)白帝城》,我改成‘朝辭白帝白(彩)云間,千里江陵一日還。兩岸猿聲啼不住,輕舟已過千(萬)重山’,能算是我的作品嗎?”
經(jīng)過激烈的辯論,庭審最后,法庭最后詢問雙方是否愿意調解,原告方堅決表示“不調解”。審判長宣布,由于原告方拒絕調解,如果庭后調解,原被告雙方仍無法達成一致,法庭將擇日宣判。